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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说

必须及早建立犯罪未成年人分级处分制度,除年龄“单杠”外,还根据具体案件,实行分级处分,真正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更彻底,惩戒更有效。

连日来,大连10岁女孩被杀害的消息震撼了内心。 肇事者蔡某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 现在被警察收容,正在养育中。 这件事再次引发了社会讨论,如该如何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线”等。

除了加害者的“早熟”形象——10岁女童被残忍杀害,加害者未满14岁接受收容教育——之外,事件的处置结果还引发了争论和舆论反应。 根据现行法律,这已经依法处置。 但近一两年来,低龄恶性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惩戒讨论,确实值得认真分析。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需要全面判断,目前在司法理论和实务界也存在争议。 但是,就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刑事责任年龄而言,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惩戒,在实际运用上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间。 例如,在预防方面,由于城市化、新闻化加速导致未成年人心理和认识“早熟”,因此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教育和普通法需要相应的前置。

事后惩戒也同样有结果的余地。 根据《刑法》,不满16岁不受刑事处罚的,要求监护人或监护人加以管教。 必要时,政府也可以收容教养。 但是,收容教育在现实的实施上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在这个事件中,加害者最终受到了教育,很难说与它引起的舆论关注无关。 据报道,此前发生过同样事件的当事人曾一度直接返校。 如果处分上不明确,就会暴露未成年人犯罪矫正、惩戒体系与刑法联系上的模糊地区。 碰巧,最近符合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法修订审议,或者可以在这方面做出对比性的应对。

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置中,刑法设计是“以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根本,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但是,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状况的变化,应该意识到既包括加害者也包括受害者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 在“以教育为中心,刑罚为辅”的基础上笼统处置,可能会缓解司法操作上对加害者的同情,忽视被害人正当的权益保护,给包括家长、学校在内的社会教育带来放松和误解。 最终客观上出现了“教育不足、惩戒无力”的局面。

因此,有些学者建议从“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向“责任与矫正并重”过渡,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进行适度修改。

这个修正方向具备了舆论的基础。 无论是社会呼吁加大对加害者的惩戒力度,还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都应该重新审视一刀切的“教育主,辅助惩罚”。

事实上,司法顶级的设计水平也发出了某种信号。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22年检察改革事业计划》,在“探索建立犯罪未成年人分级处分制度”,也就是年龄“铁杆”之外,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分级处分。

在国外也有相关经验。 据公开报道,将部分未成年人作为成年人审理,英国、印度等普通法系国家也有同样的方法。 在英国,未成年人几乎都在少年法院受审,但如果涉嫌谋杀、枪支犯罪、性侵犯等严重犯罪,则在刑事巡回法院受审。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和全体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惩戒的讨论不应受极端例子的左右。 但现实是,极端的例子也是向社会展示目前未成年犯罪预防和惩戒制度的机会。 同样的讨论,超越了案例和民间舆论,希望社会和制度设计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真正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更彻底,惩戒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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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宜及早树立分级处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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