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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处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确定了对非法放贷行为的处罚依据、定罪标准,并对黑恶势力的非法放贷活动予以严惩。
●近年来,民间高利贷现象越来越普遍,其消极影响越来越明显,对公司来说无异于消食解渴。 另外,高利贷也是刑事犯罪的重要诱因,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绝大多数涉恶、涉黑、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案件中都有高利贷的身影。
●有组织非法放贷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依据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侦查、起诉、审判
制图/李晓军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意见》确定了对非法放贷行为的定罪依据、定罪标准,规定对黑恶势力的非法放贷活动要严惩,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防止非法放贷引起的黑涉恶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出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因违法经营罪被定罪。 对此,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此次《意见》的发表,意味着长期泛滥的高利贷行为正式纳入刑事打击范围,充分体现了法律层面对民间借贷态度的转变。
非法设立金融机构严重扰乱经济秩序
高利贷是指利息比平时高的贷款。
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 其中,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人们认为利息会超过年利率24% (后来为年利率36% ),这就是高利贷。 在许多民事贷款纠纷案件中,除非借款人提出超过上述年利率的要求,否则法院基本支持。
20世纪90年代,我国非法设立金融机构和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问题突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成为当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点之一。 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
2001年4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公民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贷款资金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指示》,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向不特定对象贷款,从而获得高额非法收入的行为,将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不久,武汉市嗜多肽生物工程有限企业副理事长汉江涂布案引起舆论关注。
2002年6月7日,武汉市公安局受到指控:“涉嫌收集黑势力高利贷,造成死伤。” 9月13日,涂抹汉江的7名男性“清债集团”员工被武汉市公安局逮捕,理由是“非法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
10天后,汉江在家中被公安机关带走。 随后,银行工作人员胡敏也因案件被逮捕。
相关资料显示,汉江、胡敏被拘留期间,公安机关多次改变了对其嫌疑的罪名。 2002年10月25日,武汉市公安局以涉嫌涂抹汉江、胡敏破坏社会金融秩序为由,请求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未能得到检察院批准。 之后,涂抹汉江的嫌疑变成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嫌疑。 2003年6月16日,在武汉市公安局向检察机关提交的起诉意见书中,汉江涂布嫌疑变为违法经营罪。
2004年2月11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因涂抹汉江非法经营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万元的胡敏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3年罚金200万元。 根据法院判决书,1998年至2002年,涂汉江谋取不正当利益,与胡敏以各种名义共同向公司单位和个人发放贷款907万元,按月利2.5%、超额月利9%的利率收取利息。 两人从中赚取利息收入共计114万余元。
《法制日报》记者整理相关资料后发现,在对刷汉江行为定性方面,武汉市公安局曾阶段性请示。 公安部就有关问题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认为刷爆汉江、胡敏的行为是违法金融业务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认为,涂汉江、胡敏的行为是非法经营罪中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2004年6月1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汉江有期徒刑三年。 判处胡敏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刑事立法走向各地意见分歧
根据刑法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的情况包括四种: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说明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郭泽强认为,刑法确定了非法经营专卖品、买卖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等行为习惯,设立了包含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条款。 出于该法条的立法目的,其目的是维持国家对特定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制度。 因此,该条款应指其他出于营利目的,侵犯国家特许经营许可制度,破坏市场交易正常秩序的行为。
但是,对于属于《国家规定》的东西,各地法院的理解不一致。 根据《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贷款、结算、票据贴现、资金借贷、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因为这项贷款业务属于《国家规定》的金融业务。
年四川泸州何有仁一案中,法院在何有仁违反国务院《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未取得发放贷款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以月利2%至20%的高利率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600余万,市场秩序
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问题的通知》。 认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该通知特别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应当依法严格掌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的适用范围。 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没有确定规定司法解释的,作为法律适用问题,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阶段性指示。
此后,全国发生多起非法经营犯罪案件,各地分阶段向最高人民法院咨询。
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件》指出高利贷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不明确,因此非法规定何伟光、张勇泉等行为。
此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经济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4)款的规定中确定:“高利贷的行为,均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辩驳。”
高利贷就像喝酒一样止渴诱发许多刑事犯罪
近年来,民间高利贷现象越来越普遍,其消极影响越来越明显。 如果公司利用高利贷资金进行经营活动,资金链断裂就濒临破产,无异于解渴。 另外,高利贷也是刑事犯罪的重要诱因,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绝大多数涉恶、涉黑、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案件中都有高利贷的身影。
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处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专门论述依法打击非法放贷债务的犯罪活动,从黑恶势力犯罪、“村霸”、父辈恶势力、“保护伞”的
根据《意见》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高利贷行为有: (一)高利贷行为。 也就是说,以36%以上的年利率实施放贷行为,无论是利率形式,还是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法、逾期罚息、违约金等名义征收资金录用费,或者以事先扣除的方式征收,合计费率超过36%也是高利贷。 (2)经常向社会的不特定对象分发。 经常性是指在两年内向不特定多数(包括单位和个体)贷款10次以上的资金。
另外,高利贷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之一。 (一)个人非法放贷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150人以上。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异常等严重后果的。
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达到上述金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2年内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2次以上,或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具备上述条件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是违法所得的两倍以上五倍以下。 另外,《意见》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意见》规定,有组织非法放贷和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依据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侦查、起诉、审判。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运书介绍说,“高利贷为了获取资金来源、从事放贷业务,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高利贷、集资诈骗。 上、下游犯罪、高利放贷的目的行为、高利放贷的手段行为,与高利放贷有关,是刑法上的相关犯,《意见》规定,在符合犯罪构成的多项罪名中,以法定刑最重的罪名予以处罚。 ”。
关于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但对于单位是否包括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存在一定的争议。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胡功群,从《意见》的表述看,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显然民间机构以放贷为业者,但如超出经营范围,经监管部门批准,领取金融牌照,但超出范围经营
“由于我国牌照的种类和监管部门很多,本机构从事金融业务的种类也很多。 例如,典型的银行、小贷企业、第三方支付、存储代理机构等。 如果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以年利率36%以上借贷给社会不特定主体,则有非法经营罪之嫌。 ”。 胡功群说。
在采访中,很多人关注“意见”的打法和力量问题。 专家认为,《意见》发表前的高利贷行为,基本上不应该通过犯罪来解决。 因为民间借贷行为至今没有行政禁止规范,民间借贷相关的司法解释保护24%以下年利率的借贷行为,没有保护36%以上年利率的部分法律,但没有规定为违法。 《通知》确定,非法经营罪中第四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权归属最高人民法院。 在《意见》发表之前,没有司法解释规定高利贷是违法经营行为。
标题:“高利贷正式纳入刑事打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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