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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信息作品纳入着作权法的保护

版权法的改编将于明年6月1日开始实施。 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的上限

11月11日,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版权法的决定,自明年6月1日起施行。 编辑的版权法完善了互联网空之间版权保护的规定,大大提高了侵权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确定了惩罚性赔偿。

版权法今年迎来了施行30周年,这次的改编是时隔10年的修改,也是时隔30年的大幅度改编。

版权维权价格高、赔偿低是版权保护历来的痛点。 新编的版权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大大提高了侵权的违法价格。 此外,此次版权法调整了“作品”的定义,网络短片等新型作品将受到有力的法律保护。

焦点1

《时事信息》受版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不适用的范围本来包括“时事信息”,改编后变为“简单事实信息”而不适用。 这意味着时事信息不受版权法保护已经成为历史。

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表示,版权法对此进行了改编,将纳入合理录用范畴的“时事信息”改为“简单事实信息”,证明时事信息只要能够构成版权意义上的“作品”,就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以前对时事信息作品的版权有争议,但一些网络平台认为,可以拿来以前流传的媒体报道,未经许可合理录用,不支付报酬。 这次从立法环节处理了这个问题,有助于加强信息作品的版权保护。 ”。 阎晓宏说。 一直以来,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和法院在执行中强调,构成作品的时事信息受法律保护,但毕竟立法环节存在缺陷和缺陷,在实践中容易被误解,信息媒体面临维权挑战。

这一编撰将使“搬运”和“洗稿”的行为受到更严格的法律制约。 有时打着时事信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幌子,原多家媒体的信息作品被免费搬运,重新“洗涤”。 阎宏说,《洗稿》不是直接模仿或剽窃,但根据现有信息作品改编并包装成自己的作品,也是掠夺他人智力成果的行为,包含主观故意的恶性行为。 这种行为具有隐蔽性,往往难以双方各执一词,达成一致,对于这种较多的信息作品的版权纠纷,必须由专家拆解核对,由仲裁机构和法院裁决。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很难定义“信息作品”和“简单事实信息”?

阎晓宏认为,这两者的定义并不难。 因为简单的事实信息容易评价,只有最简单的时间、地点、事件等新闻。 反映作者的语言文案风格和相应的看法和观点,如果具有独创性,就是智力成果,应该是信息作品而不是单纯的事实信息。 这样的规定对信息媒体的版权保护非常有意义。

焦点2

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对比草案二审稿,部分部门建议增加法定赔偿额下限的规定,完善司法程序中的举证规则,确定销毁侵权复印件和制造工具等措施,以加大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此,草案三的审稿中增加了相关规定,确定法定赔偿额下限为500元,对侵权复印件及其制造资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不予补偿。

侵犯版权或者与版权有关的权利的赔偿金额由原来的50万元以下,修订为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中国复印版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表示,社会各界对侵犯版权的赔偿很低,法定赔偿额30年不变,填空几乎被诟病很久。 此次修订法不仅基本排除了漏洞,将法定赔偿额下限提高到500元,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到500万元,还基本确立了惩罚性赔偿,故意侵害,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经营额的1-5倍罚款。

张洪波认为,这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对侵权盗版行为产生较强的遏制作用,比较有效地抑制侵权盗版行为的发生。 权利自主维权意识进一步加强,许多侵犯版权纠纷当事人要求以调解、和解、仲裁等较为和平的方式处理纠纷,解决大量社会矛盾,化解司法机关的压力。 此外,还将与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齐头并进,形成社会对侵犯知识产权盗版的统一打击态势。

焦点3

“作品”的定义是随时间改编的

在版权法的总则第一条中,该法主张是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版权。 “作品”的定义对版权法至关重要。

此次版权法的修改,将“作品”的定义修改为两处。 一是将“影视作品和用类似拍摄的方式创作的作品”变为“视听作品”,二是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变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张洪波认为,新编改的版权法将“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科学行业具有独创性,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进行这两处的编改,是更为合理、具有较强前瞻性和预见性,是现行法律无法涵盖的作品类型,是未来出现的新作品类型。

阎宏说,这是版权法诞生30年来大幅度修改的,更详细地写了原简要规定,定义了尽可能多的概念。 比如“作品”的定义,适应了这次创作行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更加严谨。

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周家奇认为,将“以拍摄电影和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创作成“视听作品”,与今年正式生效的国际公约《视听表演北京公约》一致,与国际惯例接轨。

以往的版权法中定义为“用电影作品和拍电影的方式制作的作品”,与20世纪70年代修订的伯尔尼公约接轨,当时的主要电影作品有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等。 周家奇表示,中国的版权法侧重于电影保护“摄影”类作品,目前动漫、游戏等非摄影类作品正在增加,但这次受到“视听作品”的定义的保护,表面上名称发生了变更,实质上束缚了对这类作品的认知束缚

一位视频文案平台法务负责人表示,“在著作权法中写入“视听作品”,对保护电影和电视剧以外的视听作品具有重要意义,极大地打破了相当数量的视频作品无法满足现行著作权法“作品”定义的困境,并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

从目前领域的快速发展趋势来看,“视听作品”涵盖了视频剪辑、短片、网剧等类型,该定义更好地保护了目前司法实践中难以归类或有争议的特殊类型作品。 日新月异的新视频作品,如果具备视听属性,即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定义,将受到名副其实的保护。

焦点4

加强侵犯版权的执法力度

这次修改特别增加了一个,比较了监管部门执法手段少、软的问题,对监管部门执法做出了相关规定。

新增的一个确定是,主管版权的部门在调查侵犯版权和涉嫌侵犯与版权相关的权利的行为时,可以咨询相关当事人,调查涉嫌违法行为的情况。 查阅、扣押与当事人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的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嫌复印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予以扣押和扣押。 主管版权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的,当事人应当协助、协助,不得拒绝、阻碍。

阎晓宏表示,新修订的版权法加大了版权行政部门的调查权、处罚权等侵权盗版处罚力度。 周家奇认为,此次修订法进一步确定了著作权法机关的执法权,并处以特别高额的罚款,对侵害者也产生了法律威慑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标题:“着作权法撰改 时事信息作品纳入着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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