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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玲金子文
个人破产制度,各国的称呼不同,制度的内涵也不同。 英国的个人破产比企业破产出现得早,正在迅速发展为个人破产和企业破产的双轨制。 美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在其破产法第七章、第十一章、第十三章中规定包括个人清算程序和个人债务调整程序(重组)。 德国的不可支付法(即破产法)统一规定了各类债务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无权利社区、无法律人格的企业、遗产和共有财产、公法法人)的破产,但自然人破产的独特之处在于特殊程序。
总结来看,破产制度是在债务人无力清偿时,多个债权人之间较为公平、有效地清偿债务,全面集中清理债务人财产关系的制度。
破产制度的重要价值是通过法定程序使竞争失败的主体(组织和个体)彻底或暂时退出市场,并给予重新启动的机会。 从世界各国通行的实施情况来看,个体在进入破产手续后需要受到严格的限制,如果有不诚实的行为,也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普遍实施本身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优化经营者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
现代个体破产制度的基本理念是救济,是保护个体生存迅速发展的权利。 个人陷入财政困难时,个人破产制度给予债权人一定比例的公平清偿,不长久陷入诉讼执行的泥潭,为债务人保留生活、工作所需的财产,使失败的债务人有东山再起的机会。
这里,我们必须明确一个认识,那就是破产制度不会助长逃债,反而会减少用规范的方法逃债的可能性。 应该区别对待“不能答辩”的人和“老赖”。 司法机关坚决打击的“老赖”,是指有履行能力,拒绝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人。 “无力支付”的个体确实是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财务陷入困境的个体。
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无法执行的案件将进入“本次结束执行手续”案件库中,债权人陷入无力等待,难以获得清偿。 如果能够进入个人破产程序,法院指定管理人调查破产个体的财产状况,追回单独清偿的财产,保证对所有债权人的公平清偿,不是助长债务逃避,而是鼓励诚信经营,否定欺诈和偏执行为,终结公平债务的债务关系,
当然,要防止破产逃债不仅要引领正确的价值,还需要周密可行的个人破产制度设计提供具体的行为指导,完善配套制度建设。 年7月,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7个部委联合印发《加快退出完全市场主体的制度改革方案》,指出逐步推进自然人符合条件的费用负债的建立可以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摘自《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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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学林漫步】个体破产制度不会助长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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