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120字,读完约3分钟
原告是阿国的妻子和四个女儿,开庭当天坐在法庭原告席上的是阿国的女儿之一。 原告在起诉中,年6月28日,阿贯约阿国去摘芒果,阿国坠楼受伤身亡。
原告表示,阿贯应自行采摘芒果,对人身安全承担观察义务,但未尽到注意、协助、照顾等义务,造成阿国摔伤死亡,应赔偿各损失25万余元。
阿贯说,他和阿国认识多年,那天下午,阿国骑自行车去他家,把车放在门口,像钩芒果竹竿一样找他。 阿国拿着竹竿自己走了。 “那个芒草是公的,不是我的,离我家大约200米。 ”阿贯说,当时他给鸭子等喂食,但他并没有跟着阿国去摘芒果,也没有亲自邀请阿国。
“竹竿借给我是在下午五点半左右。 ’阿贯说,大约30分钟后,他做完家务,因为阿国还没有还竹竿,走到芒草树那里,看到阿国躺在地上,脑子里流了很多血,他急忙拨打120报警,联系了阿国的家人。 救护车到了之后,他和车一起把阿国送到医院救治。
阿贯说,自己不是阿国的监护人,阿国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阿国之死与他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无需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丰泽区北峰派出所就此向阿贯询问了情况。 阿贯对警察说,自己只是把竹竿借给阿国,不是请他自己摘芒果,也不是请阿国摘芒果。
医院的就诊报告显示,阿国被送往医院时,情况非常严重,是重型颅脑损伤,并伴有多处骨折等伤口。 患者自传说摘芒果时,是从约3米的树上掉下来的。 记者获悉,由于事发地点在北峰比较偏远的地方,该事件没有目击者。
前几天,这个事件有了结果。 法院认为,阿贯和阿国是多年的朋友,遗属也认识,经过多次协调,双方达成庭外和解,阿贯没有在金钱上向原告赔偿或补偿,阿贯去死者家祭拜死者家属,阿贯履行这些行为后,原告向法院起诉
另一方面,无论是阿国和阿贯约定摘芒果后,还是阿贯亲自去阿贯家后,阿贯都带到了案发现场摘芒果。 阿国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必须有注意、观察、自我保护的义务和能力,必须知道攀登芒果树的危险性,其坠落受伤后,自己的行为直接是原因。 没有证据表明阿贯有故意加害阿国之死的目的和行为。
另一方面,关于阿贯是否因疏忽或疏忽而疏于合理的观察义务导致阿国死亡,即阿贯是否有过失,没有证据表明阿贯在爬阿国、爬芒果树受伤时在场。 阿贯不在的时候,如果竹竿作为采摘工具的话,阿贯很难预料阿国会会攀登芒果树。
一般来说,用竹竿敲击芒草采摘芒果本身没有明显的危险性,不会发生人身事故。 因为这个阿贯也没有合理慎重的观察、注意的义务,没有把阿国置于危险的境地。 同时发现阿国受伤后,阿贯拨打急救电话,陪同阿国到医院救治,其处置并未不当。 因此,阿贯的行为中不存在故意和过失导致的阿国死亡,与阿国死亡没有法律因果关系,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标题:“男子摘芒果从树上摔亡 妻女向借竹竿人索赔25万”
地址:http://www.ok-sl.com/xwzx/42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