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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1 年 11 月 5 日出具的《关于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011245 号) (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收悉,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保荐机构”)作为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熵基科技”、“公 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会同熵基科技、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各方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相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落实,现对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回复如下,请审核。
标题:关于熵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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