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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法院。 郭其钰摄影

中新网杭州2月23日电(郭其钰)李某与丈夫离婚后,多次吃饭,对11、2岁的女儿赵小某实施强奸、猥亵行为,对赵小某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伤害。 23日,记者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获悉,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1年和违法所得1万元,取消被申请人监护人资格。

2009年,李某与丈夫赵某协商离婚,经两人协商,3岁的女儿赵小某与父亲生活,每年暑假都要与母亲李某生活一段时间。 令人惊讶的是,年、年暑假期间,李某和何同多次对年仅11、2岁的赵小某实施强奸、猥亵行为,对赵小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巨大伤害。

年10月,余杭法院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二罪处罚,判处被告人哪一有期徒刑11年6个月,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1年,违法所得1万元。 李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李某被拘留期间,前夫赵某向法院申请取消女儿赵小某的监护人资格。 法院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申请人李某目前因违法犯罪被拘留,不能履行其监护职责,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作出了取消李某作为赵小某监护人资格的判决。

据赵某叙述,事发后,他女儿赵小某很少出门,性格变得开朗,成绩一落千丈,安慰女儿时,常常因女儿“一直哭”而难以为继,这件事严重伤害了赵小某。

“悲剧重演,反映了《监》和《护》对未成年人的失位”该案负责法官表示,这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多为法定监护人和其他负有照顾义务的熟人,文化水平较低。 受害者年龄小,认识能力、认识能力、自我保护能力低,无法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终止非法入侵。

未成年人安全的成长环境不仅需要家长、老师、学校的共同维护,还需要司法力量的介入和全社会的参与。 (完)

标题:“母亲伙同男子强奸猥亵十一岁女儿 获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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