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497字,读完约1分钟

新京报(记者张彤)今天( 10月11日),福建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对泉港碳九漏虚假申报事故案件作出一审公开判决,有关公司8人被判处4年6个月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有关公司法人、副社长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相关职业 判决后,一些被告人表示将上诉。

新京报此前报道,年11月4日凌晨1点左右,宁波舟山通州船务有限企业“天桐1号”油轮(以下简称“天桐1号”)依托泊东港石化企业码头,发生碳九泄漏,涉事公司实际开裂碳九69.1吨,报告6.97吨。

6月12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泉港碳九泄漏事故8名相关责任人提起公诉。 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谎报安全事故罪依法向东港石化企业法定代表人黄某仁、副总经理雷某华、常务副总经理陈某芳提起公诉。 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向东港石化企业工作人员徐某清、刘某山、陈某山及“天桐一号”化工船工作人员叶某彪、林某定提起公诉。

今天,该案一审开庭,黄某仁、雷某华、陈某芳犯严重责任事故罪,谎报安全事故罪,陈某山、刘某山、林某定、叶某彪、徐某清犯严重责任事故罪,法院依法判处上述8名被告4年6个月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 判决后,一些被告人表示将上诉。

标题:“泉港碳九泄漏案一审 8人被判重大责任和谎报安全事故罪”

地址:http://www.ok-sl.com/xwzx/119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