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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碓然王丽

示例

张阿姨和王爷爷在广场舞结缘,两人想携手度过下半场,但张阿姨的儿子不同意。 张阿姨最终和王爷爷结婚了,但张阿姨的儿子没有被接受,所以和张阿姨断绝了联系,张阿姨生病住院也不听。 张阿姨因为生活困难,不能支付治疗费,但无法和儿子取得联系,陷入深深的苦恼中。

法条

民法第26条第2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养、保护的义务。

民法第1067条第2款成年儿童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儿童支付赡养费。

民法第1069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结婚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离婚、再婚和婚后生活。 孩子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随着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解读

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养、保护的义务。 因此,在我国,孝顺老人不仅是孩子的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

民法第1067条第2款根据第26条第2款,赋予父母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将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权利主体从“无劳动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变更为“无劳动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由父母承担子女 但是,父母主张孩子赡养需要时间必须注意前提条件。 也就是说,需要举证,需要说明自己劳动力和生活困难。

民法第1069条基于婚姻法第30条增加了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离婚的规定,使子女尊重父母婚姻的表现更加完善。

在前面的例子中,张阿姨的儿子无权干涉张阿姨和王爷爷的结婚自由。 张阿姨再婚后,儿子仍然负有赡养义务,特别是张阿姨现在是生病住院生活困难的时期。 如果儿子不听而拒绝联系,张阿姨可以使用法律手段要求儿子支付赡养费。

评说

基于民法典婚姻法第30条,不得增加子女干涉老年人离婚,更加对比地强调了老年人的结婚自由。 老年人离婚、丧偶、离婚的老年人再婚,如果双方是自愿的,同时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法律保护。 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婚后生活。

标题:“子女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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