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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许多律师因卷入套现贷款诈骗而入狱,这些案件备受法律界关注。

对于类似的案件,个别司法机关定罪的逻辑简单直接:行为人实施了道贷行为。 这构成了诈骗罪,律师为路贷提供了法律服务。 因为这构成了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但是,这个逻辑有一个巨大的漏洞,经不起推敲。

首先,套现贷款是一种经济现象,不是法律概念,也不是刑法中的犯罪类型。 不能因为戴着套在模子里的帽子,就一律戴上诈骗的帽子。 一个套现贷款行为能否构成诈骗,取决于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客观行为习惯包括五个环节: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进行掩盖真相的欺诈行为。 这种诈骗使受害者陷入认知错误,受害者根据认知错误处置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受害者遭受财产损失,上述环节不可缺少。

如果受害者在借款之前知道借款的高利性质,就不能说陷入了认知错误,处置财产的行为只是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 放贷者敲骨吸髓也会愤慨,但在刑法意义上不是欺诈。 在许多民间借贷中,放贷人可能利用借贷急于取钱的心理进行剥削,有时不完全了解借贷行为的后果。 放贷人的剥削行为可能不道德,但其行为是否欺诈必须慎重对待。

实际上,在普通信用卡透支和各种支出中,套现现象也屡见不鲜。 宣传支出的金融机构常常夸大其词,鼓励先行支出,很少让顾客详细知道最终的利息支出,其真实利率并不像推广那么低。 例如,很多人会冷静地计算出,一些信用卡最低还款日的利率是万分之五的利率,达到18%的年利率。 如果加上违约金、滞纳金,利息可能会很高。 这个利率可能远远低于某些套现贷款的利率,但光凭利率的高低来评价行为是否欺诈显然太武断了。

其次,无论是某种套贷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还是涉及套贷的代理律师,都必须分解他的求助行为是正当的业务支持还是犯罪的求助行为。

套现贷款并不百分百邪恶,即使被认定为诈骗,其中仍有正常的贷款成分。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支持年利率36%的利息。 因此,即使套现贷款的行为人聘请律师主张债权,请求的债权超出司法解释的支持范围,其债权请求也只是不受法律的支持,不能随意将律师的诉讼代理行为视为诈骗的帮助。

刑法上的援助不包括日常生活中立的援助行为,只要一种行为是日常生活或业务行为中的习惯现象,对犯罪行为起到客观的促进作用,也不是犯罪论。 例如,餐饮店为妓女定点提供饮食,表面上为组织卖淫罪提供实体援助,但不构成为组织卖淫罪提供协助。 另外,对于五金店销售刀具并持有巨款连锁的纹身男,预感到店售刀前客户可能犯罪,即使客户最终实施犯罪,店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因此,两部《关于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只是临时雇佣、雇佣、利用和被骗参与了少量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通常不应被视为恶势力的成员。

刑法是对人的最低道德要求,对强者并不困难,也不能以圣人的标准要求被告。 很多时候,我们应该代入被告的情况,想想如果你是被告,是否会实施同样的行为。 刑法中有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其基本精神是必须为法律薄弱的人性提供庇护,关怀民众的常情。

经典案件是19世纪德意志帝国法院的怪马案。 被告是受雇的马夫,马有缠缰绳的习惯,因为非常危险,要求雇主更换马,但雇主不允许,相反以解雇威胁。 被告驾驶马车时,马的毛病发作,被告无法控制,马狂奔,把铁匠撞伤。 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提起公诉,但原审法院宣布被告无罪,德意志帝国法院也维持原判,驳回抗诉。 其理由是,违反义务的过失责任不仅在于被告是否认识到危险的存在,还在于被告能否期待排除其危险。 由于被告忙于生计,不太期望放弃职业拒绝驾驶马匹,因此没有承担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请三思。 如果你是律师,有人会提供民事代理索取债权。 即使债权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你也会因为对高利贷的反感而拒绝代理吗? 如果律师只能为好人提供法律服务,那么律师的职业就不存在了。

要求律师仔细审查每次贷款纠纷是否属于套现贷款、是否涉嫌诈骗,这可能是律师对职业的过分要求。 按照这个逻辑,做出有利于大额借贷的判决的法官全部(故意)构成民事无法审判罪,还是(过失的)玩忽职守罪? 这样的话,就没有敢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了,职业也会失去稳定性。

我在司法机关组织的案件论证会上谈过癖马案,当时论证的案件是隐匿案。 被告是黑车司机,一天有两名乘客开车去外省,通过乘客的对话,司机得知他们正在逃跑,但司机仍开车前往目的地,途中被警察拦截,检察机关打算以隐匿罪对司机提起公诉。

司机有三个选择。 一个勇敢,用义正言辞对乘客说。 因为你们是罪犯,所以我拒绝为你们服务。 请马上下来。 二是足智多谋,没准备上车,开车去派出所。 第三种是弱型,我知道他在帮助罪犯逃跑,但只能从弱势继续开车。

如果你是司机,你会做什么样的选择?我的选择是第三个。 但遗憾的是,司法机关不承认这一选择,最终以受贿罪判处司机有罪。

人们对自己重视的案件赋予边际价值有习性,司法机关往往过于重视打击犯罪的价值,而忽视了律师职业的稳定性。 唐代名臣魏征弥留之际,向唐太宗皇帝作最后谏言。 “天下之事,善有恶……仇者只看其恶,爱者止其善,爱恨之间,所应慎微……”

爱与恨之间,要慎重。 这个世界上有很多冲突的价值,冲突并不意味着善恶的对立,很多时候是善与善的冲突,是“好人与好人之间的对抗”。 司法机关不应夸大自己打击犯罪的目标,也应尊重其他职业的价值。 为了打击犯罪,如果忽视其他职业的正常快速发展,整个社会将变得不稳定。

司法机关和律师同为法律职业,分工不同,但目标一致。 即维护法律尊严,建设法治中国。 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人本同根,应该相互尊重。 法律职业中任何一环的缺失都会伤害法治的根本。 法大老校长江平曾多次说过。 “律师兴是法治兴,法治兴是国家兴……(律师)最能感知依法治国的水深和冷暖,最知道依法治国的黑暗和光明”。

希望卷入套贷诈骗的律师们得到公正的审理,律师们尊重彼此的职业,“不笑、不叹息、不骂、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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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翔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 法治中国不是宏大的史诗,而是细节的雕塑。 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明确法治的脉络。 本专栏由法学界的专家专门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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