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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宜家商场女性裸体不雅视频相比,5月9日,宜家中国通过其官方微博发表声明,坚决反对、谴责和向涉嫌受影响的商场某城市警方报警。
宜家的事在网上引起了讨论和谴责,录像是怎么拍摄和传播的? 女性、录像拍摄者、第一批入住者和传达者、宜家商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吗?
根据信息,网上视频中的女性在柜台的床上、沙发、靠垫上对着镜头拍摄下流的视频。 后面和旁边有很多客人走过。 视频中保安没有上前阻止。
北京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认为,该女性涉嫌在公共场所拍摄艳照和大规模录像,违反公序良俗,本人和摄影师行为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共场所故意裸露,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指出,如果不传达影像,拍摄行为本身就不会构成犯罪。 截至目前,网上视频已被平台删除,其来源不详。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分析认为,作为这种传播拍摄和淫秽物品的营利罪的一环,被传到网上的人和转发者身上,无论是不是本人都是违法的。
的观察表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制作、运输、复印、销售、出租淫秽出版物、照片、电影、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新闻网络、电话和其他通信手段进行淫秽物品。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并且,根据《刑法》第364条的规定,传递淫秽出版物、电影、音像、照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受到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移动通信终端、语音通信局制作、出版、销售、传播淫秽电子新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方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规定,不以盈利为目的, 利用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终端发布淫秽电子新闻,实际点击量达到1万次以上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可以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者管制。
这意味着,在将视频入驻互联网的链条中,任何传播者(包括摄影者、出镜者和其他人),凡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求的,均可构成此罪。
另外,他人知道从事淫秽电子新闻犯罪的制作、复制、出版、销售、传播,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管理、互联网存储空间、通信传输线路、费用结算等协助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丁金坤建议,网络平台如发现淫秽物品,应立即删除,防止传播扩大,违者也应受到行政处罚。
对正在看视频的网民,周浩表示,只看、下载、浏览、收藏,既不是违法也不是犯罪,如果被重新发布,严重者既是违法,也是犯罪。
这次事件因视频拍摄地点为宜家而备受关注。 5月9日,宜家中国通过其官方微博发表声明,坚决反对和谴责这一行为。 然后,第一时间向疑似受影响的商场的警察通报,呼吁众多顾客文明到访宜家,共同维持良好的购物环境。
标题:“女子在宜家拍摄不雅视频 拍摄者传递者等该担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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